红旗区新联会章程
红旗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
(草 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红旗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(简称红旗区新联会)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红旗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是在中共红旗区委统战部领导下,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、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、自由职业人员、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组成,具有统战性、地方性、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区委联系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重要桥梁和纽带,是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统战工作的重要载体,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家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“信任尊重、团结引导、组织起来、发挥作用”的方针,搭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沟通、交流平台,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合法权益,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,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,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红旗、奋力谱写红旗绚丽篇章凝聚人心和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红旗区委统战部,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红旗区民政局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南新东创业园B2厂房二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在中共红旗区委统战部领导下,履行对全体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和综合服务职能,具体内容为:
(一)学习教育。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统一战线基本理论政策,以及党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政策规定,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和政治共识。建立健全学习制度,组织开展理论学习、专题讲座、形势政策报告、交流讨论及调研工作,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和素质。
(二)引导培养。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、业绩突出、群众认同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,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健康成长创造条件、搭建平台,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。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,引导会员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表彰宣传先进典型。
(三)建言献策。组织会员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重点热点问题,开展国情考察、专题调研等活动,了解社情民意,汇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集体智慧,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,为党委、政府科学决策组织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参政议政,结合自身专业组织开展社情考察、专题调研等活动,了解社情民意,汇聚集体智慧,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,为政府科学决策建言献策。
(四)服务社会。引导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关心社会发展、关注民生问题、履行社会责任,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,组织开展科技推广、文教宣传、医疗下乡、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,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经济发展。
(五)联谊交友。搭建交流平台,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、交往和合作,增进党委、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间的沟通联络,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增进友谊,汇聚力量。
(六)维护权益。收集掌握会员的利益诉求,畅通意见和建议反映渠道。贯彻落实党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策,维护会员和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合法权益。
(七)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,主要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、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、自由职业人员、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的人士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,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;
(二)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;
(三)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;
(四)拥护本会章程;
(五)自愿加入本会,并愿意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
(六)在相关的行业、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;
(七)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有较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;
(八)个人会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推荐人或单位证明等;
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自愿入会权、退会自由权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(七)密切联系各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,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举荐优秀人才;
(八)积极发挥自身专长,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出谋划策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没有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;
(二)拒绝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因犯罪被刑罚处罚的;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(代表)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若调整会员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会费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1/3以上理事提议,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,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本会的负责人相互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
(五)本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理事长(会长)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主持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商讨本会重大事宜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工作。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、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为本单位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,开展党的工作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红旗区委统战部机关支部委员会。
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
第四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;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5 月 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此章程已在中共红旗区委统战部备案。